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1321执保596号
申请人:***,男,1962年6月20日生,汉族,福建省晋江市人,住福建省晋江市。
申请人:***,女,1965年12月17日生,汉族,邵阳市人,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俊,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双峰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双峰县永丰街道办事处茶畲路5号。
法定代表人:龚骄,该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峰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2020)湘1321民初231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双峰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双峰县人民法院(2020)湘1321民初2317号事裁定书已部分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