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321执103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6月20日生,汉族,福建省晋江市人,住福建省晋江市。 申请执行人:***,女,1965年12月17日生,汉族,**市人,住湖南省**市双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县永丰街道办事处茶畲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县人民法院(2020)湘1321民初23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本院受理后,遂向被执行人**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并于2021年6月11、7月8日、8月2日对被执行人**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有银行存款88268元,前述款项已裁定划拨并已支付给申请人;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7月8日分别向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管理部和**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公积金缴纳情况及不动产登记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前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征询其能否提供被执行人**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财产线索及是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要求对被执行人**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于2021年8月27日将被执行人**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列入了限制消费名单,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本案应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752031.7元及相应的利息,已执行到位88268元,下余款项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因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有适于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未能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鉴于前述情况,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   学   东 审 判 员 ***审判员王接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李       超 代理书记员 王   曼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