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沧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恒沧建设有限公司、山东高阳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05财保334号
申请人:四川恒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23395051U。
法定代表人:刘庆,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高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管仲路**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939092647。
法定代表人:孙裕国
申请人四川恒沧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向淄博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高阳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19年10月31日,淄博仲裁委员会将该申请提交本院。申请人四川恒沧建设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恒沧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高阳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恒沧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相 征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刘  凤
代理书记员  路楮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