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沧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某某、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恒沧建设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126民初1717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对***、**、***、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恒沧建设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川1126民初1717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川1126民初1717号民事裁定书中“中国建设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补正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审判员  张起荣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许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