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亘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洪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亘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渝04民辖终62号
上诉人重庆洪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省亘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渝0243民初39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重庆洪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上诉称,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属于专属管辖。本案所涉及的建设工程项目位于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境内,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重庆洪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冉景红 审判员  何洪波 审判员  郑 斌
书记员  喻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