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628民初920号
原告:富宁县福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富宁县板仑乡四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80594546993。
法定代表人:李凌魁,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农寿德,云南青龙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浩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E16号地块佳逸盛景花园二期2区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343748192K。
法定代表人:陈雯嫣,董事长。
原告富宁县福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浩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经本院组织原、被告双方庭前调解,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义务为由,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富宁县福乐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富宁县福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4元,减半收取722元,由富宁县福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赖锦芗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蒋臣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