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628民初2077号之一
原告:***,男,1987年8月14日出生,壮族,云南省富宁县新华镇团结社区平桑小组。
被告:***,男,1964年10月31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被告:***,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河**。
被告:云南浩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实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地块佳逸盛景花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343748192K。
法定代表人:陈雯嫣,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城城,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维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海明路日新商业街******/d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6NQRTH82。
法定代表人:吴维顺。
原告***与被告***、***、云南浩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云南维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27元,减半收取计1413.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陈晓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陈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