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628民初2206号
原告:***,男,1992年5月20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贵州省镇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宇,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4年10月31日,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被告:***,男,1968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洛阳市涧**。
被告:云南浩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址:云南昆明市经开区**地块佳逸盛景花园******。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30100343748192K。
法定代表人:陈雯嫣。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云南浩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要追加云南维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为由,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26元,减半收取2363元,由***负担。
审判员 黄慈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农昊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