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加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加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会泽正茂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民辖终3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加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陆万加。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会泽正茂租赁站,经营场所云南省曲靖市。
经营者:冷启茂,男,195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20)渝0120民初77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认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或者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上诉人称本案属于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或者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已对此充分论述,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盛春
审 判 员 陈劲松
审 判 员 谢 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陈 彦
书 记 员 张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