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加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加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会泽县金钟街道以礼幼儿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326执589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加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0832978142。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鼎杰兴都汇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陆加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廉贵,云南笑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会泽县金钟街道以礼幼儿园。
住;'>住所地:金钟镇以礼幼儿园iv>
法定代表人:赵琼,系该园园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加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会泽县金钟街道以礼幼儿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云南加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云0326民初1776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会泽县金钟街道以礼幼儿园支付工程款633026元、违约金63302.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124元,共计701452.6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会泽县金钟街道以礼幼儿园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会泽县金钟街道以礼幼儿园向本院交款15万元后,剩余款项逾期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调查方式查明被执行人会泽县金钟街道以礼幼儿园的财产情况如下:会泽县金钟街道以礼幼儿园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已冻结),其余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会泽县金钟街道以礼幼儿园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库,对会泽县金钟街道以礼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赵琼限制高消费。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云南加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云南加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表示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会泽县金钟街道以礼幼儿园名下的少量银行存款,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崔丽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德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