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云0326民初713号
原告:***,男,1985年4月22日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农民,户籍住址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现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被告:***,男,1992年2月24日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
被告:云南加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0832978142。
法定代表人:陆加万,系公司总经理。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廉贵、邹芝芝(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加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被告云南加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廉贵和邹芝芝(实习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农民工工资129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会泽县新城二期工程C6组团建设工程的承建方为被告云南加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系被告云南加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会泽县内墙刮白,1栋、3栋、5栋外墙刮白及涂料工程的带班组长。原告从2020年2月份开始一直为被告工作,工资为240元每天,主要内容是负责C6组团1栋、3栋地下室内墙刮白,1栋、3栋、5栋外墙刮白等工作,直至2020年6月份结束,期间原告的工资一直由被告云南加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放。工程完工后,原告与二被告于2020年9月27日进行结算,被告还下欠原告农民工工资13400元,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双方还在欠条中约定,付款期限为2020年10月27日一次性付清。到期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500元,现剩余12900元尚未支付。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希望被告能够履行支付义务,但二被告总是相互推诿,找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原告农民工工资。综上所述,二被告互相推诿,拒不支付原告农民工工资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根据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被告***辩称,***帮我做工是事实,但是他具体做了多少个工我不清楚,***起诉要求我支付12,900元,我不同意支付,因为这个工程我认为已经超出了预计工程,我愿意与原告协商处理,支付其中的一部分款项,但不支付全部款项,并且我要求***将我写了欠条的工人全部喊在一起协商。
被告云南加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1.***向我公司承包了诉状上所说的工程,公司已经支付完毕相关的劳务费,公司不承担责任。2.答辩人与***之间的劳务费834,703元已经完全支付给***了,另外答辩人多支付6372元,多支付部分双方约定2021年5月底以前返还6372元,***承诺上诉事实属实,如工人讨薪,***一人承担。3.原告依欠条起诉,答辩人没有在欠条上签章,欠条上欠款人是***,原告起诉答辩人没有依据。答辩人已经把款项全部支付给***,在***没有支付的情况下,相应的责任由***一人承担,答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4.本案所有款项全部付清,但原告仍然提起诉讼,我方认为原告方是提起虚假诉讼,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请不成立,依法应驳回全部诉请。
综合原被告双方的诉辩主张,本案双方当事人存在如下争议焦点:是否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
第一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原告身份信息及诉讼主体资格。
第二组:欠条原件、云南加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时工工资申请表复印件及微信聊天截屏各1份。证实原告帮***干工,总工时是60个,***总共支付了1500元,现在下欠原告工钱12,900元。
第三组:2021年3月7日下午3时19分原告与***的通话录音整理材料及光盘。证实***说云南加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还没有将应该付给他的款项付清,但是原告去云南加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加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又说付给***的款项已经付超了,具体是否付清原告不清楚,被告***和云南加高公司的款项还有牵扯。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认为,第一组身份证没有意见;第二组欠条有意见,欠条是原告等人逼着我在路边写的,写欠条的笔和纸还是去清水派出所要来的,工资表是***拿给我的,也是当天签的,工资表上的字是我签名按印的,发放工资流程是他们制造工资表后,找我签字再呈报上去给项目经理、公司财务后才按照表上发放且要拍照按印的,我不认可这张工资表;第三组通话录音没有意见是真实的。
经质证,被告云南加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认为,第一组身份证复印件三性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因为原告起诉的金额与实际情况不符合。第二组工资申请表三性不予认可,工资表是原告方自己制作并签字,中间发生何事我们不清楚,也没有见过该表;欠条是***与原告签订的,云南加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签章,欠条仅对原告与***有法律约束力,与云南加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关系,还有欠条是如何制作云南加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清楚,对欠条三性不予认可。第三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但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根据我们提交的承诺书,云南加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对案涉工程的全部款项以及人工劳务费已经结清,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云南加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被告***除提交其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其身份信息外,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经质证,原告***及被告云南加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无意见。
被告云南加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
第一组:被告云南加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实被告云南加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体资格及身份信息。
第二组:***承诺书复印件一份。证实被告云南加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之间的款项已经全部结算清楚,且多支付了6372元,***与原告等人的欠款与被告云南加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关。
经质证,原告***对被告云南加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无意见。
经质证,被告***对被告云南加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认为,对被告云南加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没有意见,合同和承诺书是事实,合同是我跟公司项目部经理签订的,除地下室的活他们承诺再给我钱,但是现在都没有给我,我还要去找公司与本案无关,其他都是结算清了。
通过当事人对上述证据的举证、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第一组、二组、三组证据,被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告云南加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第一组、二组证据,其来源形式合法,符合证据三性,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会泽县新城二期工程C6组团建设工程的承建方为被告云南加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系被告云南加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会泽县内墙刮白,1栋、3栋、5栋外墙刮白及涂料工程的带班组长。原告***从2020年2月开始在被告***所承包工程处干工,工资为240元每天,主要内容是负责C6组团1栋、3栋地下室内墙刮白,1栋、3栋、5栋外墙刮白等工作,直至2020年6月结束。工程完工后,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9月27日进行结算,被告***尚下欠原告***工资13400元,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欠条载明:今欠***在会泽新城二期C6地块6组团刮白工程款13400元,在2020年10月27日一次性还清。到期后,被告***于2021年2月19日向原告***支付了500元,尚欠12900元未支付。2021年3月4日原告***向我院起诉,请求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资129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承包的会泽县新城二期C6组团工程提供了劳务,经双方结算,被告***认可欠原告***劳动报酬的事实,并向原告***出具了书面欠条,被告***应当按照欠条约定的时间及时履行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本院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人民币12,900元的主张,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云南加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对***所欠劳动报酬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因原告***与被告云南加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合同关系,且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被告云南加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被告***的工程款尚未付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下欠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12,9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以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唐香爱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樊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