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2323民初870号
原告:***,男,1979年3月5日生,住牟定县。
被告:云南千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穿金路印象首日封****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MA6KU5FWOJ。
法定代表人:方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5月13日生,住曲靖市会泽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群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交投集团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安瑞路**刘家营小区****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951713040。
法定代表人:喻正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群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千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交投集团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立案时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