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千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诉云南千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交投集团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2323民初870号

原告:***,男,1979年3月5日生,住牟定县。

被告:云南千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穿金路印象首日封****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MA6KU5FWOJ。

法定代表人:方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5月13日生,住曲靖市会泽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群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交投集团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安瑞路**刘家营小区****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951713040。

法定代表人:喻正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群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千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交投集团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立案时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