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千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云南千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千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永德分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923民初876号 原告:***,男,1995年1月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山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山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千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坤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坤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千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永德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勐板乡。 负责人:**。 被告:永德县勐板乡人民政府,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勐板乡。 法定代表人:王**,职务: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永德县勐板乡人民政府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云南千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千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永德分公司、永德县勐板乡人民政府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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