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923民初879号
原告:永德县忙见田加油站,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
经营者:**,男,1963年4月13日生,彝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山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山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千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坤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坤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千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永德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勐板乡。
负责人:**。
被告:永德县勐板乡人民政府,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勐板乡。
法定代表人:王**,职务: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永德县勐板乡人民政府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永德县忙见田加油站诉被告云南千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千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永德分公司、永德县勐板乡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日立案。原告永德县忙见田加油站于202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德县忙见田加油站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德县忙见田加油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德县忙见田加油站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