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82财保12号
申请人:***丰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玉龙北路**鼎融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050343239L。
法定代表人:翁开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一玮,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市明扬种养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福,住所地**市佳阳乡象洋村缸窑山v>
负责人:裘巧玲。
申请人***丰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被申请人**市明扬种养专业合作社所有的位于**市双岳工业项目集中区××的土地(不动产权证号:闽20****市不动产权第0××0号)及厂房予以查封,并向本院提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8500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丰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市明扬种养专业合作社所有的位于**市双岳工业项目集中区××的土地(不动产权证号:闽20****市不动产权第0××0号)及厂房,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丰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友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林琪瑶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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