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瑞丰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鼎市明扬种养专业合作社、福建瑞丰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982执6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丰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市玉龙北路310号鼎融广场2栋2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050343239L。
法定代表人:翁开桢,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市明扬种养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市佳阳乡象洋村缸窑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50982077401451P。
法定代表人:福建鼎佳吉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市佳阳乡象洋村缸窑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070851564K。
法定代表人:游敬杨,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丰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明扬种养专业合作社、福建鼎佳吉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9228322.5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且申请人***丰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市明扬种养专业合作社名下所有的位于**市××工业区××路××号[不动产证号:闽(2021)**市不动产权第0××5号]房地产的查封措施及解除对被执行人**市明扬种养专业合作社、福建鼎佳吉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等相关措施并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1)闽0982执621号案件的执行;
二、解除被执行人**市明扬种养专业合作社、福建鼎佳吉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银行账户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市明扬种养专业合作社名下所有的位于**市××工业区××路××号[不动产证号:闽(2021)**市不动产权第0××5号]房地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怀志
审判员  魏凌霜
审判员  夏金莲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朱惠芳
附注: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终结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