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8民初559号
原告:苏州市碧波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东吴南路24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兵,北京市隆安(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国广告标识(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虎丘路388号内。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市碧波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国广告标识(苏州)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纠纷已经解决,原告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碧波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碧波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元,减半收取58元由原告苏州市碧波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欣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