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三六特种设备安装检测有限公司

某某、咸宁市三六特种设备安装检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1202执16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12月30日出生,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被执行人:咸宁市三六特种设备安装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峻。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咸宁市三六特种设备安装检测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咸宁市三六特种设备安装检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2018)鄂1202民初56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咸宁市三六特种设备安装检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204500元(含案件受理费1600元,执行费29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宏敢
审判员  彭亚华
审判员  李启明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袁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