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三六特种设备安装检测有限公司

咸宁三六传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三六特种设备安装检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202执1957号
申请执行人:咸宁三六传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巨宁大道56号。
法定代表人:何文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咸宁市三六特种设备安装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银泉大道567号劲风财智领域A座1710-1713室。
法定代表人:程峻。
被执行人:咸宁市凤凰机电产业技术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长江产业园。
法定代理人:许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咸宁三六传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咸宁市三六特种设备安装检测有限公司、咸宁市凤凰机电产业技术研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咸宁市三六特种设备安装检测有限公司、咸宁市凤凰机电产业技术研发有限公司未履行(2019)鄂1202民初206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被执行人咸宁市三六特种设备安装检测有限公司、咸宁市凤凰机电产业技术研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377961元(含案件利息30700元,受理费3276元,执行费498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宏敢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紫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