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8民初625号
原告:***,男,196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被告:北京中瑞博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504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出生日期不详,民族不详,住址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中瑞博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