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瑞博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中瑞博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9民初5354号 原告:***,男,196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瑞博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504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北京中瑞博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瑞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北京中瑞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称本案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由涉案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北京中瑞公司与案外人中晟鸿达(北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晟鸿达公司)签订《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就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83号业务楼外墙改造工程劳务分包给中晟鸿达公司。***系中晟鸿达公司施工队长,双方之间应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依据法律规定,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 经审查,2021年12月16日,海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批通过了《业务楼外墙改造工程》,建设单位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机关服务中心,工程规模3470平方米。施工单位为北京中瑞公司。 审理过程中,***自述其自北京中瑞公司承接了上述工程的拆除工程、垃圾处理、屋面修补、窗户保护等项目的劳务施工,并组织施工队进行了施工,并向36名工人垫付了劳务费。 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虽主张其与北京中瑞公司之间系劳务关系,但依据其陈述其承接了涉案工程的部分劳务,并带领工人进行了劳务施工,且向工人垫付了工人工资,其上述陈述并不符合劳务合同的法律构成要件,而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故双方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涉案工程位于海淀区,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北京中瑞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中瑞博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苏 振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汤讷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