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瑞博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北京中瑞博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9民初5354号 原告:***,男,196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瑞博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504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北京中瑞博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瑞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北京中瑞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称本案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由涉案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北京中瑞公司与案外人中晟鸿达(北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晟鸿达公司)签订《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就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83号业务楼外墙改造工程劳务分包给中晟鸿达公司。***系中晟鸿达公司施工队长,双方之间应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依据法律规定,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 经审查,2021年12月16日,海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批通过了《业务楼外墙改造工程》,建设单位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机关服务中心,工程规模3470平方米。施工单位为北京中瑞公司。 审理过程中,***自述其自北京中瑞公司承接了上述工程的拆除工程、垃圾处理、屋面修补、窗户保护等项目的劳务施工,并组织施工队进行了施工,并向36名工人垫付了劳务费。 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虽主张其与北京中瑞公司之间系劳务关系,但依据其陈述其承接了涉案工程的部分劳务,并带领工人进行了劳务施工,且向工人垫付了工人工资,其上述陈述并不符合劳务合同的法律构成要件,而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故双方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涉案工程位于海淀区,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北京中瑞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中瑞博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苏 振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汤讷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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