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527民初3761号
原告:淮滨县宇乐电子有限公司。地址:淮滨县民政路中段西侧。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电话:1669285366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7MA44R5T89G(1-1)。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66年10月1日。住安徴省阜阳市颖东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地址:商丘市南京路中段。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电话:0370-326050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06700551Y。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江南一品花园299号(2-1)。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68541007。
原告淮滨县宇乐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淮滨县宇乐电子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淮滨县宇乐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