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1527民初1186号
原告:淮滨县宇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乐电子)。
地址:淮滨县民政路中段西侧。
负责人:陈纯,系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7MA44R5T896(1-1)。
委托代理人:王维。特别授权,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简江波,男,1989年5月3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6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安徴省阜阳市颖东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
地址:商丘市南京路中段。
负责人:王向阳,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06700551Y。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险”)。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江南一品花园299号(2-1)。
负责人:周建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68541007L。
原告宇乐电子诉被告***、永安财险、人民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5月11日起诉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尹勇独任审判,于2020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宇乐电子委托代理人简江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宇乐电子诉称,2019年3月16日,被告***驾驶N6489S重型半挂牵引车,浙B×××××重型普通半挂车,沿平长线216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淮滨县栏杆铁路桥下时,由于观察不周,操作不当,撞到京九线X913+230上行限高防护架,至限高防护架歪倒砸到栏杆镇街道办事处管辖区域的路灯,及限高防护架上原告安装的公安局监控卡口摄像头装置;该装置被损毁,经中衡保险评估股份有限公司评估,损失价值为人民币13600元。该事故经交警认定,***负全部责任。被告***驾驶的车辆登记在河南省夏邑县运输公司。该公司已被吊销。***作为直接侵权人,理应赔偿,但***驾驶的车辆在发生事故的时间内,在被告人保财险商丘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在被告永安财险宁波分公司投保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50万。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诉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36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永安财险、人民财险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16日,被告***驾驶N6489S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浙B×××××重型普通半挂车,沿平长线216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淮滨县栏杆铁路桥下时,由于观察不周,操作不当,撞到京九线X913+230上行限高防护架,至限高防护架歪倒砸到栏杆镇街道办事处管辖区域的路灯,及限高防护架上原告安装的公安局监控卡口摄像头装置;经中衡保险评估股份有限公司评估,损失价值为人民币13600元。交警认定,***负全部责任。***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人保财险商丘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在被告永安财险宁波分公司投保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50万。
本院认为,本案因交通肇事而起,肇事双方的责任淮滨县交通警察大队已作出认定,各方无异议,淮滨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认定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被告***应承担原告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永安财险、人民财险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淮滨县宇乐电子有限公司的各项损失136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赔偿2000元,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赔偿11600元;限本判决法律生效10日内付清。打入如下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淮滨支行;账户名:王维;卡号:62×××79。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尹 勇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刘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