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启茂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南通启茂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与启东国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1民初5092号之一
原告:****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南街道桃北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周林焱,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启东国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人新安江中路989号。
法定代表人:孙锴,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启东国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53元,保全费770元,合计1523(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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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张媛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同武
书 记 员 黄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