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山东中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遇桂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681民初4540号
原告:***,女,196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
被告:山东中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遇桂成,男,199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中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遇桂成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山东中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遇桂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中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遇桂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刘妮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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