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33民初1187号
原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苍南县灵溪镇渎浦路城北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MA28685Q7Y(1/8)。
法定代表人:张仁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苍南县人,住浙江省苍南县,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里色,四川恒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男,195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苍南县人,住浙江省苍南县。
被告:冕宁县沙坝镇铜选厂。住所地:。住所地:冕宁县沙坝镇信用代码:91513433740036260Q。
法定代表人:谭朋成,该厂经理。
被告:谭朋成,男,197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冕宁县沙坝镇铜选厂、谭朋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自愿且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70元,由原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芝负担。
审判员 胡毅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罗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