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炭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金銮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与冕宁县沙坝镇铜选厂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33民初1187号

原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苍南县灵溪镇渎浦路城北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MA28685Q7Y(1/8)。

法定代表人:张仁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苍南县人,住浙江省苍南县,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里色,四川恒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男,195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苍南县人,住浙江省苍南县。

被告:冕宁县沙坝镇铜选厂。住所地:。住所地:冕宁县沙坝镇信用代码:91513433740036260Q。

法定代表人:谭朋成,该厂经理。

被告:谭朋成,男,197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冕宁县沙坝镇铜选厂、谭朋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自愿且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70元,由原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芝负担。

审判员  胡毅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罗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