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绿城垃圾清运有限公司

***、***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23民初2691号
原告***,女,1972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涞水县。
被告***,男,1980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涞水县。
被告郑州绿城垃圾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负责人邹锟。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高新区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
负责人牛保平。
原告***诉被告郑州绿城垃圾清运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高新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郑艳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卢 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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