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绿城垃圾清运有限公司

***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郑州绿城垃圾清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5民初9433号
原告段红江,男,汉族,1984年2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实习),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郑州市嵩山北路306号5号楼1-2层2号、3号、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60028216C。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绿城垃圾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与国基路交叉口100米路东垃圾中转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317488921R。
法定代表人邹中华。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郑州绿城垃圾清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中请求撤回对被告郑州绿城垃圾清运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红江撤回对被告郑州绿城垃圾清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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