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瑞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合肥**工贸有限公司与中建瑞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22民初5377号
申请人:合肥**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新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56831867L。
法定代表人:周锐,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建瑞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198号华府骏苑14幢636-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723650847。
法定代表人:杨福怀,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合肥**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瑞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合肥**工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建瑞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万元或保全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建瑞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万元或保全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鲁 青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韦亚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