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森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营森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温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502执859号
申请执行人:东营森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南太行山路东(天顺隆大厦**楼6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083962650R。
法定代表人:邵洪涛,经理。
被执行人:温红,女,汉族,1968年1月27日出生,住太原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营森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股权和不动产信息,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20191元并已过付给申请执行人,其余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2019年9月27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并告知了上述执行情况及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1条、第2条、第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502民初46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借款本金余额79809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裁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认为本裁定违反法律规定,可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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