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森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营森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温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502执保693号
申请人:东营森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南、太行山路东(天顺隆大厦2号楼6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083962650R。
法定代表人:邵洪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温红,女,196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
申请人东营森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东营森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温红名下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营森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温红名下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申请人东营森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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