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辰卓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辰卓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222民初143号 原告:***,男,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阳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4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系***表叔。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辰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东风路街道金湖大道27号(金湖星城2号楼)3-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冶市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湖北辰卓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一资性伤残赔偿金、一次性医疗赔偿金、一次性就业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生活补助费合计203,908元,扣减已支付原告生活费3,000元,被告还应赔偿原告200,900元。2、原告从受伤至今已有6个月不能工作,与受伤有因果关系,病假只有4个月,还有2个月误工赔偿请求被告协商解决;3、护理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7月10日9点30分,原告受聘在湖北辰卓建设有限公司承建阳新县金色港湾项目在5号楼面工作,不慎被绊倒导致右膝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侧骨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阳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黄石市劳动能力鉴定为十级伤残,依法赔偿如下: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赔偿金为本人工资七个月,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每月按26天计酬,木工普遍为每天350元,每周计9,100元,七个月计63,700元。2、根据《黄石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十级伤残赔偿标准为:一次性医疗赔偿金为本人受伤前6个月工资,每个月9,100元,计54,600元。第二项规定十级伤残赔偿标准为:按统筹区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一次性就业赔偿金为本人工资8个月,2020年黄石市职工平均工资5,926元,计47,408元。3、误工费4个月,每月9,100元,计36,400元。4、住院10天按《黄石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每天生活补助费为60元,计600元.5、根据《黄石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又根据医院护理协商定价,妻子**护理每天120元,10天计1,200元,总计赔偿为203,900元,已付3,000元生活费,还月200,900元被告必须依法赔偿。6、从受伤至今已有6个月,还要休息因为受伤是在膝盖,上下行动不能工作,休养与受伤有因果关系。根据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请求被告协议赔偿。由于被告赔偿没有依法,赔偿额与依法赔偿相差太多,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原告特诉至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阳人社工认字(2021)第141号《阳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告***的受伤已认定为工伤。结合原告***提起的上述诉讼请求,属于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因此,劳动者***因为工伤请求用人单位湖北辰卓建设有限公司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本案中原告***并未就上述诉求的工伤保险待遇先行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因此,原告***的此次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团城山支行,户名: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8,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当事人签收一审裁判文书后,视为已向当事人送达了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不再另行送达。 审判员 刘 华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