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281民初6181号
原告:大冶市端祥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城北开发区金湖大道3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辰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东风路街道金湖大道27号(金湖星城2号楼)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大冶市端祥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辰卓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冶市端祥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88元,由原告大冶市端祥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