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宇杭萧装配建筑有限公司

***与山东金宇杭萧装配建筑有限公司、山东金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502民初4834号
原告:***,男,出生,汉族,住东营区。
被告:山东金宇杭萧装配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宁阳路277号9-103号。
法定代表人:辛举升,总经理。
被告:山东金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城胶州路与南一路交汇处金宇大厦七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山东金宇杭萧装配建筑有限公司、山东金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受理。
因山东金宇杭萧装配建筑有限公司、***均对东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东劳人仲案字[2019]第521号仲裁裁决不服向本院起诉。山东金宇杭萧装配建筑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9)鲁0502民初4769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于本院(2019)鲁0502民初4769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高敏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