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24财保1080号
申请人:临朐美华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061957754X,地址:临朐县辛寨街道办事处卧龙路口北1200米。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装配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DD3A231,地址:山东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63号。
法定代表人:辛举升,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0年10月02日出生,住址:山东省临朐县。
申请人临朐美华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装配建筑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或保全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出具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担保金额180000元)一份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装配建筑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三年。冻结或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支付、转移、过户、隐匿、赠与、出租等。
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临朐美华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季运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