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执565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
被执行人:上海量子花光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澄建路466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恽为民,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徐劳人仲(2021)办字第1964号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上海量子花光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人民币140,845.5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2,012.68元,并依法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量子花光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2,858.1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二、执行人上海量子花光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徐 强
审 判 员 陈 祎
审 判 员 秦玉罕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吴 艳
书 记 员 吴 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