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垚鑫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垚鑫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1民初6170号
原告:**垚鑫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洪山区和平街武丰村金地自在城(K2地块六期)1号商业体、A座办公楼、B座办公楼A单元25层4号、5号、6号。
法定代表人:邵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璨,湖北以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璇,湖北以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谷城县。
原告**垚鑫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已受理的(2021)鄂0111民初6169号***诉**垚鑫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均系对**市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洪劳人仲裁字第63号仲裁裁决不服提起的诉讼,应合并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1)鄂0111民初6169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董 菲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凤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