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1民初59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8月22日出生,住**市江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承佳,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艳玲,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垚鑫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洪山区青菱街红霞村福星惠誉东澜岸****第********。
法定代表人:邵磊,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丁学清,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垚鑫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董菲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周萍
书记员徐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