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83执2985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羽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武基龙,总经理。
被执行人:泰兴市安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胡长青,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南通市羽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兴市安联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作出的(2019)苏1283民初103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双方一致确认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工程款5894494.21元,此款被执行人保证于2020年8月2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100万元;双方一致同意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泰兴市××小区××,××,××共计3套房产按总价3178070元充抵本调解书第一项工程款中的3178070元,被执行人保证于2020年10月30日前将上述三套房产网签合同备案办理至原告方指定人员名下;被执行人保证于2021年2月6日前将本调解书第一项中的剩余工程款1716424.21元给付申请执行人;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如数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或三套房产的网签合同备案手续,申请执行人有权以工程款5894494.21元并另加200万元违约金在扣减被执行人已给付款项后申请人民法院一并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96456元,减半收取4822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3228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此款申请执行人已预交,被执行人保证于2020年8月2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执行。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车辆、银行存款;查封并启动处置安联公司名下数套位于泰兴市××小区房地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同时对两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实施相关高消费及非工作和生活必要的消费。2021年3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撤回执行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所有执行措施,故书面撤回执行申请。2021年3月23日,本院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故本案可以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1283民初103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执行时效期限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蒋鹏飞
审判员 陈建忠
审判员 熊小燕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