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湘中建筑有限公司

湘潭县湘中建筑有限公司、湘潭市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382执47号
申请执行人:湘潭县湘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谭家山镇棠霞村。
法定代表人:马嫩,董事长。
被执行人:湘潭市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
法定代表人:丁小玻。
申请执行人湘潭县湘中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中公司)与被执行人湘潭市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厦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3)岳民商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书和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潭中民再终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华厦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湘中公司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立案执行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12月7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湘03执监14号执行裁定书指定该案由韶山市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华厦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车辆、证券等财产情况,均未能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又以传统查询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并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三套车库,但目前无法处置,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3月1日,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华厦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另查明: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3)岳民商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书和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潭中民再终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明确,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执行人华厦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湘中公司剩余工程款156024.2元,申请执行人湘中公司应向被执行人华厦公司交付涉案工程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及工程竣工验收施工资料。为此被执行人华厦公司提出了履行抗辩,但申请执行人湘中公司在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及本院的多次协调中均未能提交。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同时也清楚表明涉案工程未办理合法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件,被执行人有要求申请执行人交付验收合格证及工程竣工验收施工资料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且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向建设行政部门咨询,其经手办理工程竣工验收证件的主体未有限制,在双方未达成新的协议情形下,申请执行人湘中公司仍有交付工程竣工验收施工资料并负责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件的合同义务。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互负义务且不能相互抵销,申请执行人湘中公司要求被执行人华厦公司履行给付义务,其也有依合同约定和生效判决向被执行人华厦公司交付相应资料的义务,但申请执行人湘中公司在被执行人提出相应执行抗辩请求后,在法院执行过程中仍未履行交付相应合格证和资料的义务,其行为有违诚信原则,与合同约定和判决确定的义务相悖。同时,目前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伟忠
审 判 员  沈 蹦
审 判 员  陈 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湘沅
代理书记员  王依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