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湘中建筑有限公司

湘潭县湘中建筑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321执保303号 申请人:湘潭县湘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谭家山镇棠霞村株木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系该公司出纳。 被申请人:***,男,196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 本院受理的原告湘潭县湘中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1月22日作出(2019)湘0321民初26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申请人湘潭县湘中建筑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的个人及家庭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湘潭县湘中建筑有限公司的个人及家庭财产在20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湘潭县湘中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唐荷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