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川0823执保19号
绵阳杉彬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甘肃一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绵阳杉彬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甘肃一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川0823财保6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被申请人甘肃一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兰州石化分行,账号:6200********-1;开户行: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桥铺小微支行,账号0205********-0001)的冻结。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解除被申请人甘肃一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兰州石化分行,账号:6200********-1;开户行: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桥铺小微支行,账号0205********-0001的冻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条第(一)**规定,(2024)川082财保6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解除保全内容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