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0104民初4506号
原告:***,经营场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滨河新区。
经营者:蔡某,男,197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梁家墩镇刘家沟村六社。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正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甘肃某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9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7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