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成执字第107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友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胡大强,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拓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仲裁委员会(2014)成仲案字第319号裁决书,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友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拓途科技有限公司一案。执行标的额为215000元等。
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杭州友声科技有限公司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215000元等,被执行人成都拓途科技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杭州友声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215000元等。
二、终结成都仲裁委员会(2014)成仲案字第319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