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723执224号
申请执行人:和顺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幸福路石油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23MA0HANXY81。
法定代表人:张建魁,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晋中市和顺县喂马乡南安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和顺县喂马乡南安驿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5414072356632467XM。
法定代表人:张彦红,职务:村主任。
本院在执行和顺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晋中市和顺县喂马乡南安驿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晋中市和顺县喂马乡南安驿村村民委员会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9345.39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共计9420.39元的义务。为保证案件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晋中市和顺县喂马乡南安驿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9420.39元,不足部分扣留、提取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郜文庆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艳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