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顺县常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和顺县常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晋中市和顺县喂马乡南安驿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晋0723民初1204号

原告:和顺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幸福路石油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23MA0HANXY81。

法定代表人:张建魁,职务:经理。

被告:晋中市和顺县喂马乡南安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和顺县喂马乡南安驿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5414072356632467XM。

法定代表人:张彦红,职务:村主任。

原告和顺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晋中市和顺县喂马乡南安驿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顺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魁、被告晋中市和顺县喂马乡东喂马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彦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和顺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的工程款9345.39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原、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承揽了被告南安驿村下水管铺设工程,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该工程,并且双方进行了工程结算,结算金额为186899.84元,被告已支付177554.45元,剩余9345.39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迟迟不履行支付义务,现起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晋中市和顺县喂马乡南安驿村村民委员会辩称,欠款是事实,金额也对,是下水管的质保金,已经过了质保期。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原告承揽并完成了被告晋中市和顺县喂马乡南安驿村的下水管铺设工程,双方进行了工程结算。被告除付原告部分工程款外,尚欠原告工程款9345.39元至今未付,因被告未能给付欠款,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345.39元。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工程结算书一份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承揽被告晋中市和顺县喂马乡东南安驿村的下水管铺设工程。工程完工后,被告应按约定及时给付原告工程价款,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9345.39元的主张应予支持。本案经调解未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晋中市和顺县喂马乡南安驿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和顺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345.3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晋中市和顺县喂马乡南安驿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美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鹏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