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723执225号
申请执行人:和顺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幸福路石油巷**。
法定代表人:张建魁,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晋中市和顺县喂马乡南安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和顺县喂马乡南安驿村。
法定代表人:张彦红,职务,村主任。
本院在执行和顺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晋中市和顺县喂马乡南安驿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晋中市和顺县喂马乡南安驿村村民委员会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本金89192.92元,案件受理费1015元,执行费1238元,共计91445.92元的义务。为保证案件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晋中市和顺县喂马乡南安驿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91445.92元,不足部分扣留、提取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郜文庆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艳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