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顺县常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和顺县常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晋中市和顺县喂马乡南安驿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晋0723民初1191号

原告:和顺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幸福路石油巷**。

法定代表人:张建魁,职务:经理。

被告:晋中市和顺县喂马乡南安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和顺县喂马乡南安驿村。

法定代表人:张彦红,职务:村主任。

原告和顺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晋中市和顺县喂马乡南安驿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顺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建魁,被告晋中市和顺县喂马乡南安驿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张彦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和顺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89192.92元;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原、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和顺县2018年喂马乡南安驿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并且于2019年1月10日进行了工程结算审核,结算金额为226892.92元,被告于2019年1月30日支付了137700元,剩余89192.92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迟迟不履行支付义务,现起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晋中市和顺县喂马乡南安驿村村民委员会辩称:欠款是事实,金额也对,不能付款原因是工程出现了问题,有些地方一直漏水,但是从今年夏天到现在没有漏水。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原、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和顺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完成了和顺县2018年喂马乡南安驿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2019年1月10日进行了工程结算审核,结算金额为226892.92元,被告于2019年1月30日支付了137700元,剩余89192.92元未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在案佐证,被告对以上证据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虽提到不能给付工程款是因为工程质量问题,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而且被告认可从今年夏天到现在没有漏水。

本院认为,原告和顺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晋中市和顺县喂马乡南安驿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形成合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原告和顺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并完成了和顺县2018年喂马乡南安驿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完工后进行了工程结算审核,结算金额为226892.92元,被告于2019年1月30日支付了137700元,剩余89192.92元未付,被告理应按约定期限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晋中市和顺县喂马乡南安驿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原告和顺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本金89192.9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15元,由被告晋中市和顺县喂马乡南安驿村村民委员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芝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左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