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远运维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四川长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有所作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07民初9817号 原告:四川长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铁佛段1号1栋1**13层1302号。 法定代表人:张洲洋,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有所作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富华南路1606号7栋1**3层301号。 法定代表人:***,监事。 被告:***,男,198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原告四川长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远公司)与被告四川有所作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所作为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有所作为公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长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有所作为公司立即返还原告合作款项12万元以及定金1万元,并支付按照年利率6%的资金占用费,从2018年1月18日起至2020年5月18日资金占用费共计17760.00元,自2020年5月18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的资金占用费;2.判令被告***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11月17日签订《咨询服务合同书》约定:“乙方办理八个二级水电建造师注册进甲方公司,完成时间一个月,办理水利水电工程总承包三级资质,完成时间建造师注册成功后不超过三个月”。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有所作为公司支付1万元定金,以及11万元合同款项,但被告有所作为公司却未按协议约定将上述建造师按规定时间注册进入甲方公司,更未办理水利水电工程总承包三级资质。被告长远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且占用收取原告方的12万元款项,在原告方多次催告的情况下至今拒不退还。被告***系被告有所作为公司股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之规定,被告***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有所作为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17日,长远公司(委托方、甲方)与有所作为公司签订《咨询服务合同书》,第一条约定服务事项及期限为: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八个二级水电建造师注册进甲方公司,完成时间一个月;办理水利水电工程总承包三级资质,完成时间建造师注册成功后不超过三个月。乙方根据服务事项的进度及双方议定的计划日程,积极、负责地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行业标准来完成甲方委托的事项。第二条约定费用及支付方式为:合同费用总额为214000元,总费用包括乙方在为甲方提供咨询服务中所涉及的内容包括八个水利专业二级建造师一年挂靠费用为144000元,办理水利水电工程总承包三级资质的办理服务费70000元;支付方式为:1.分期支付,合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定金21000元,2.乙方找到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人员时,甲方向乙方预付注册建造师一年的挂靠费用100000元,3.乙方完成资质证书公示期时,甲方向乙方支付进度款金72000元,4.乙方完结甲方委托事项,甲方向乙方支付余款21000元。乙方收款开户行为:建设银行成都新南路支行,户名:**,账号:×××13。合同第三条第五款约定由于乙方原因、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发生改变以及政府主管部门等原因导致乙方未能如约完成甲方委托事项……甲方可终止本合同委托项目,乙方退还甲方已付办理费用。第五条约定合同解除的情形:……3.因对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或没必要继续履行可以解除合同。上述合同签订当日,有所作为公司向长远公司作出《付款委托书》载明,委托授权**作为其合法收款人进行代收款工作,**的一切行为均代表公司,与公司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公司将承担代理人**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收款人户名、开户行、账号与上述合同约定一致。 有所作为公司在上述合同签订之日出具《收条》,载明收到长远公司预付办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办理费定金10000元。2018年1月18日,***账号6236××××6789通过建设银行网上银行向有所作为公司指定的收款人**账号为×××13转账110000元,原告在庭审中**,该款项系向被告有所作为公司支付八个水利专业二级建造师预付挂靠费用。 2018年6月20日,原告向有所作为公司发出《合同解除书》载明,其与有所作为公司在2017年11月17日签订了《咨询服务合同书》,但有所作为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为其提供咨询服务,故其向有所作为公司提出解除《咨询服务合同书》,所有违约责任由有所作为公司承担。庭审中,原告**被告有所作为公司已签收《合同解除书》,但原告未提交向其送达的依据。 另查明,有所作为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成立,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100万元,***是该公司的唯一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出资时间认缴在2038年8月27日前缴清。 上述事实有《咨询服务合同书》《付款委托书》《收条》、建设银行网上银行转账汇款电子回单、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司系统单、长远电力建造师变动查询记录表、有所作为公司企业登记档案以及当事人的当庭**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本案中,原告在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情况下,与被告之间签订了《咨询服务合同书》,双方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寻找具有相应资质人员挂证在原告公司名下,并供其申报水利水电工程总承包三级资质使用。双方《咨询服务合同书》约定的内容旨在规避法律关于建筑业从业资格的规定。实行从业资格许可,有利于确保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专业素质,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而本案所涉《咨询服务合同书》意在规避建筑业从业资格许可的实质性要求,危害建筑市场秩序,规避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其如果实施工程,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亦无法得到保障,故涉案《咨询服务合同书》与社会公共利益不符,合同无效。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已支付的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已支付的费用12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双倍返还定金,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系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而被确认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咨询服务合同书》被确认无效,故原告主张双倍返还定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本院认为,资金占用利息支付系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即返还资金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守约方主张的损失,而违约责任系违反有效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咨询服务合同书》被确认无效,故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被告有所作为公司系自然人独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系该公司的唯一股东,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故对原告要求***对有所作为公司返还其120000元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有所作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四川长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120000元; 二、被告***对被告四川有所作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原告四川长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四川长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5元,减半收取1627.5元,由原告四川长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13.75元,由被告四川有所作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负担813.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