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矿安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519江苏中矿安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民初519号
原告:江苏中矿安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二工业园银山路东、漓江路南,安全科技产业园服务大楼B座B301-315室。
法定代表人:姚焕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昌松,江苏典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佳,江苏典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3层313-316室。
法定代表人:曹菲,该公司经理。
原告江苏中矿安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江苏中矿安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中矿安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中矿安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江苏中矿安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莉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吕林宇